二是要认真抓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持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要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全面、准确、及时记载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持有情况。当执法人员辞职、辞退和退休、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应及时收回其持有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毁损遗失的,要责令该执法人员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发证件;行政执法证件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报发证机关验审换证,逾期未验审的应予注销;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是抓好专门执法证件的备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专门的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颁证机关颁发。证件使用部门应将证件样式、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第258号令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纠正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问题,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是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和时限报送备案审查材料。各地、各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备案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三是要严格履行法定审查职责。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全面、认真、及时地进行审查。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四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报告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经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