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33号 2005年5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政府法制监督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行政执法应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也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执法协议后,提请同级政府审查公告。
《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颁布后,我市进行过一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但未向社会公告,《
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市对行政许可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审查和确认公告,但行政许可仅仅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类别,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一批新法律、法规的实施,部分市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和执法依据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进行清理审查、确认公告。为此,请市政府各部门在6月30日前将提请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告的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7月31日前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分立、合并,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和职权变更均应重新提请市政府审查和公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变更的,由该机关自行公告。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资格证明。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一是要严把发证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通过本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