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36号 2005年5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
(市总工会、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4日)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推动我市工会工作和工运事业的发展,强化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意识,根据我市实际,制订全市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实施办法。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我市东宝、掇刀辖区内,除中省企业、垂直管理企事业单位、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仍按有关规定维持原缴拨办法外,其它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统一由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具体包括: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街办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
(一)计算基数
工会经费的计提和划拨以缴费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
1、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人员和外籍人员在内,其中外籍人员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
2、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月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工资总额不以经费来源、支付形式为依据,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支付的、工资科目开支的和非工资科目开支的、税前列支和税后列支的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