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庭审行为规范与纪律:
1、庭审时,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与人以及旁听人员带有手机的,应一律关机或调整到震动状态,庭审时禁止接听电话。
2、诉讼代理人系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的,应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着律师袍,律师袍外不得穿着或佩戴其他衣物或饰品。
3、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听从审判长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4、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与人和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5、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得吸烟;不得插话发言;不得在法庭内来回走动。有意见可在休(闭)庭后向法庭书面提出。
6、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旁听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7、规范庭审笔录的签字工作。诉讼代理人单独出庭的,诉讼代理人须在庭审笔录的每一页后签字,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同时出庭的,由当事人在庭审笔录的每一页后签字,诉讼代理人在最后一页签字。当事人或代理人认为庭审笔录有遗漏需要补正的,须经承办法官同意,由法庭记录人员进行补正后,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补正处签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修改笔录。
三、违反庭审行为规范和纪律的惩戒:
1、审判人员违反本庭审行为规范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可向本院纪检监察室反映。纪检监察室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审判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分。
2、出庭参加诉讼的代理律师未着律师袍的,审判长可以责令其退庭。
3、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应依据刑事、民事、《
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及违反者情节轻重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报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1、书记员、速录员、司法警察、公诉人参加庭审活动时同样应遵守上述庭审行为规范。书记员、速录员应认真做好庭审记录工作和其他辅助工作。司法警察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值庭、押解等工作,保障审判人员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法庭秩序。
2、本规定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