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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规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规范
(市律协发(18)号 2005年5月16日)


  为了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水平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诉讼活动的公正与透明,特制定以下庭审行为规范。
  一、审判人员庭审行为规范:
  1、准时开庭,注重法官形象。审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开庭,开庭时要做到举止端庄、语言得体、形象庄重,以营造法庭严肃、公正、肃穆的氛围。
  2、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穿法官袍,佩戴法徽。
  3、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不得将手机、报纸或其它与庭审无关的物品带入法庭,不得从事与庭审无关的其他工作,庭审时不得抽烟、不得接听电话。
  4、审判人员在开庭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中途离庭。合议庭成员确有紧急事务需当即进行处理的,审判庭应暂时休庭,待紧急事务处理完毕后恢复开庭。
  5、审判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要按规定正确使用法槌。维护法庭秩序和法庭尊严。在庭审宣布开庭、继续开庭前;宣布休庭、闭庭后;宣布判决、裁定后;制止无关或重复陈述前;制止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前均应使用法槌。
  6、实行审判公开。除设计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都要公开审理。
  7、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涉及“其他关系”符合回避条件的,相关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特别要注意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即使当事人不申请,审判人员亦应主动提出。
  8、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论是刑事被告人还是民商、行政案件当事人,均享有阅卷权,申请回避权、委托权,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最后陈述。审判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依法行使释明权。
  9、质证认证。承办法官要注意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三性”进行质证,并要把握好质证顺序,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由合议庭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同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10、重视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对依法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尽可能多做调整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调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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