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与现行政策不符,且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的通知
(厦府〔2005〕103号 2005年5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
市委、市政府于2004年2月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厦委发[2004]6号),明确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缓征农业税。为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对免征后给区、镇财政带来影响的继续通过市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