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工会等部门制订。对于特别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五、对城镇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主要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大病医疗救助。自治区将继续办好两所济困医院,全面提高两所济困医院的医疗服务能力,将两所济困医院逐步建设成辐射周边社区的区域医疗保健中心。乌鲁木齐市及有条件的地州市应设立济困医院。设立济困医院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城镇困难群体的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要充分发挥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各医院都要面向特殊困难群体设立扶贫病房(床),开设方便门诊。
六、政府举办的济困医院和设立扶贫病房(床)的医院要按照《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自治区济困医疗药品目录》,面向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降低。在此基础上,实行对城镇特困群体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的政策(免收挂号费,对各项诊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诊断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护理费等均减半收取)。设立扶贫病房(床)的医院要在院内设立针对救助对象的零利润药房,药品加成不得高于3%,让群众真正享受到济困医疗服务的实惠。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社区医疗救助。实施社区医疗救助有利于加强对特困人群的医疗服务,有利于逐步将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纳入社会保障系统,有利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利于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中去,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协调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积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救助的政策,落实经费;协调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组织各级医院与周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针对特困病人的双向转诊关系。建立以医院为中心、辐射周边社区的“两极双向”的济困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小病和康复在社区,大病、疑难病例到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服务模式,让特殊困难群众享受到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使医疗救助工作更加贴近特困群众。
八、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地区,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各级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将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