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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74号 2005年5月1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王乐泉书记在自治区济困医院调研时的重要讲话暨自治区党委第九次书记办公会议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为城镇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医疗救助,是实现社会公平,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和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区情,建立并完善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努力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为特殊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在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城市特困群体医疗救助的具体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民政、卫生、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切实保证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特困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城镇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对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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