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合格,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5.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
7.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的。
8.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9.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10.对质量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1.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而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通过的。
9.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
13.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