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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苏建筑〔2005〕24号 2005年5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行为,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不良记录,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及安全防护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情况的记录。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查时,除考核其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外,还要检查其在上次资质检(审)查后是否有不良记录,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单位视程度(单位按被记录的次数衡量,被记载的内容按是否属于处罚条款衡量)分别作出暂缓审批、停止审批、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或取消资质的决定和审查意见。
  第四条 对招标公告前12个月内有不良记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前以书面形式向其进行提示。
  第五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通过日常工作或各类检查获取信息,记载不良记录,并按规定在苏州工程建设信息网披露。
  第六条 不良记录应明确记载实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承办机构及人员等。
  同一责任主体的同一事实不做重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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