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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失效]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家庭,其低保标准提高20%。
  第十七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独生子女免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所免经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独生子女在报考本县(市)、区高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时,中考成绩可以加10分投档。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人事、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就业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免收门票费、求职登记费及有关服务费,并按规定减免就业培训费。
  第十九条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收取工本费。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的,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家庭初装有线电视,初装费优惠50%。
  独生子女家庭安装电话,工料费优惠50%;初装宽带,宽带接入费优惠50%。
  第二十一条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参观游览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景点,门票优惠50%。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办理驾驶人证照以及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减收5%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家庭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以及医疗费用的诉讼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案件诉讼费。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门、农林部门应当优先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科技服务。
  第二十五条 农机部门在抢种抢收期间,应当优先调配农机具,帮助独生子女家庭抢收、抢种农作物。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在实施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自愿报名应征入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者终止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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