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加大城乡教育的交流,重点实施“城乡百校结对活动”,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服务期制度,引导和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到农村支教,增进学校和学科教师间的学术和业务交流。要重视科研兴教,在教育科研上形成城乡联动,加大优秀教育教学课题的成果推广工作。
五、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健全统筹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进一步健全“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机制。完善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关键是加大县级政府对教育的统筹和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分三年将原由镇(乡)人民政府承担的教育经费基数比例全部上划到县(市、区),理顺学校管理体制,明确县、镇两级政府的办学责任,确保公办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长。县级财政对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统筹比例分年度要求是:2005年统筹70%以上,2006年统筹85%以上,2007年统筹100%。各级政府要按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开支,加强教育财政保障力度,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两个提高”,财政预算内经常性经费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比例要逐年提高。进一步落实县(市、区)与镇(乡)两级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职能,尤其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镇(乡)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办学条件。各级各类学校用水用电用气按民用水、电、气价格标准执行。
(二十三)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津(补)贴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保障教师待遇的决定精神,在继续做好教师工资由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同时,各地要随着乡镇预算内教育经费基数的上划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统筹的到位,同步将城乡教师各类津(补)贴发放全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发放,逐步做到城乡同类学校教师收入总体同一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城乡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收入水平,依法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二十四)逐年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教字[2004]17号),科学制订城乡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使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逐步达到城市同类学校生均标准。义务教育学校除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经费全部由财政承担,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经费的监管,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
(二十五)完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按照《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4]8号)的要求,落实基础教育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把当地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状况纳入县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政绩考核内容。将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城乡教育一体化水平的情况,确保教师工资、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校舍建设维修改造经费等教育投入情况,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管理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县(市、区)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把推进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订本地区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规划,并精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