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部门要在省、市际交界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经常通过的路段设置检查站,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运输行为。要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的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要在高速公路省际收费站开辟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通道,设置称重仪,对过往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逐辆检查。凡严重超载的、无证运输的,高速公路收费站要把好关口,不准通行。公安部门与交通、安监部门应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制定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要于8月底之前,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不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安监局负责,公安局、质监局配合)
从现在起,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5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6月5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同时,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有效强化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监局负责,公安、交通、卫生、环保局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完善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现场指挥、部门协调、区域联动的能力和水平。安监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要筹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技术专家组,组建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力量。要对安全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有关应急抢救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业务知识的培训,聘请危险化学品方面的专家,讲授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置方法。要加大投入,配备防毒面具、防护服等必要的防护装备,防止和减少处置过程中的人员伤亡。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政府。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高效的交通事故应急抢救联动机制,完善市、县、乡镇三级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开辟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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