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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监部门要对运输包装物、容器、槽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向上级部门汇报,建议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撤销。
  (三)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整治(交通局负责,公安局、安监局配合)
  从现在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取得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格的驾驶人集中进行一次以危险化学品运输装载、安全行车和事故处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条件的规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实行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变动申报备案制度;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及时通报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对没有从业资格的,一年内扣光交通违法记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局负责)
  按照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申领办法规定,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有力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整治(公安局负责,交通局、安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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