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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运城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2005年5月13日)


  运城机场建成投入运营以来,对于完善我市的城市功能,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旅游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起到了重大作用。为了确保运城机场的飞行安全和周边地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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