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3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制定的《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稳步开展,推动民营经济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本市范围内包括政府出资(指有国有资本投入,包括政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投入和国有企业的投入,下同)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遵循“自愿公平、防范风险、安全稳健、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我市范围内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向同级中小企业局和人民银行备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七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同级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办理备案:
(一)增减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及调整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