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挂靠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提出咨询题目及要求,提供咨询工作必要的条件;
(二)定期向顾问组介绍有关情况,邀请顾问组组长及部分科技顾问列席有关会议;
(三)负责组织顾问组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四)联络员协助顾问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常与科技顾问及顾问团办公室保持联系,对科技顾问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的反映给有关领导,并报送顾问团办公室;按时完成年度顾问工作总结。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顾问团应根据具体课题,从实际出发,通过下列活动方式开展咨询活动。
(一)市政府领导就有关问题邀请科技顾问进行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各顾问组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课题或认为有必要向市政府提出的题目,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向市政府提供决策建议或方案;
(三)顾问团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提出的题目,组织顾问开展咨询活动;
(四)顾问团可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设、方案论证等多种形式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第十五条 顾问团建立定期活动制度,顾问团每届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各顾问组每年度开展一次全组活动。
第十六条 顾问对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信息,报送市领导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顾问团办公室。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顾问团大型综合性的活动由市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顾问组大型专业性的活动由挂靠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顾问团的成员由市政府按年度发给顾问津贴费。全年未参加顾问团活动又未提出任何意见、建议和信息的,不发给顾问津贴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顾问团按时换届,每届三年。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顾问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