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应予以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按照《
安全生产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七、职责分工
(一)市、县(市)区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市)区为实施整治主体,对本辖区非煤矿山进行整治;市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整治进度和质量,参加部分地区的整治。
(二)部门职责分工:整治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部门职责分工按国家六部局《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规定执行。具体分工为:安监部门,全程参加整治,负责综合协调,制定整治方案,组织现场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全程参加整治,负责矿业秩序的整治,对无证非法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对滥采乱掘、乱探、超层越界等问题进行检查,依法处理;有关部门或政府决定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矿山,临时收回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整治,对决定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矿山,临时收回或吊销爆破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处理;保护整治人员免受他人非法侵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方面的整治,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检查,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选厂、尾矿库,依法予以取缔。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方面的整治,检查企业防尘防毒工作、作业现场的防护措施,发现问题依法查处。法制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整治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电力供应单位负责对依法关闭的矿山拆除供电设备,停止电力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