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探矿的;不按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方案开采,以探代采,越层、越界开采的;采矿场所、探矿工程非法发包、承包等,以矿管部门为主,依法予以取缔,炸毁坑口,或依法严肃处理。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选厂、尾矿库,以环保部门为主依法予以取缔。
(三)井下生产安全隐患整治
1、独眼井;
2、“半独眼井”或中段、采场没有安全出口或出口不畅通的;
3、用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矿井做安全出口的;
4、在一个开采证范围内,两个以上生产单位互为安全出口,没有签订安全协议的;
5、井筒之间水平距离不足30米的;
6、采用“采大院”式开采,没有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造成顶板暴露面积过大的;
7、巷道、采场有裂缝、下沉、支护变形、渗水等压力现象的;
8、在老采空区、其它作业场所顶盘开采的;
9、采矿单位之间、中段、作业场所、采空区之间,水平相连、立体交叉,安全隔离矿壁不足,相互影响安全,有发生冒落、陷落、放炮等事故危险的;
10、在采空区内用木支护方法,进行所谓“投道”回收残矿,不制定安全措施,随意布置巷道、采场,有发生冒顶、“掉底”危险的;
11、井下作业人员过多,场所狭小、拥挤,可能造成多人事故的;
12、在村屯、公路、尾矿库下面、附近采矿、探矿,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的;
13、地表陷落区未设置明显标志或栅栏的;
14、在地表陷落区内建井采矿的;
15、采矿方法、采矿顺序不合理,如巷道及采掘工作面超高,难以进行敲邦问顶的;巷道及采掘工作面宽度难以保证顶板安全或围岩破碎松软,没有采取支护措施的。
(四)通风系统整治
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和独头巷道没有设置机械通风,有发生炮烟中毒事故危险的;使用空压机压力风通风,通风时间、风质、风量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新矿井、新中段、新采区,未形成通风系统组织生产的;通往采空区的巷道、与相邻矿井打通的巷道、停止使用和废弃巷道没有采取封闭措施、未设警示标志的;井下使用柴油机的。
(五)提升运输系统整治
使用非矿用卷扬提升;卷扬没有安全闸或安全闸失效;没有防过卷装置、没有阻车器,竖井没有防坠装置的;斜井、天井未按规定设置台阶、扶手、梯道,竖井没有梯子间的;违章登车的。
(六)供电系统整治
采掘工作面、天井、溜井未采用36伏安全电压照明,供电线路未吊挂,电器线路老化,开关、接头多处裸露,用灯泡取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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