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加快发展农村幼儿教育。规范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农村学前教育管理。农村幼儿教育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严格农村幼托园所举办者资格准入和园长、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按照乡镇规模,落实1-3名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编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本乡镇的学前教育。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连锁举办农村托幼园所,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幼儿园的示范幅射作用。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不断改善农村幼托机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15.切实加强农村学校管理。积极适应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提高农村学校的管理水平,提高农村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校师生安全。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能力的培养,建立预警机制和处置预案,防止危房倒塌、食物中毒、意外伤害、流行疾病和交通、溺水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重视抓好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整治非法办园。
五、改善农村教师待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6.对长期工作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教师实行上浮工资的政策。从今年开始,凡在偏远山区和经济薄弱乡镇(由县、区界定)工作满5年、近2年考核连续称职的教师,上浮二档职务工资,调出偏远山区和经济薄弱乡镇后自然取消。凡在偏远山区和经济薄弱乡镇工作满10年,且考核连续称职的教师,10年后上浮的二档职务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17.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以外奖金福利最低限政策。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以外奖金福利全年不得低于5000元,并做到逐年增长,其中县区及乡镇二级财政确保安排3000元以上(如果学校自筹部分有困难,各级政府应补足5000元)。已经达到以上标准的乡镇,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逐年递增。分期分批落实在职及退休教职工的住房货币化政策。有计划地提高教师的住房公积金标准。
18.加强对农村教师的管理。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实施和规范农村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制度,配足配强农村学校教师。对班额较少的农村学校,在编制核定上要适当给予照顾。
19.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县区财政按每年不低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师资培训。农村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实行以县区为单位统筹。培训的重点要从学历补偿转向帮助教师专业成长。对经过培训还不能适应教学工作的教师,要通过转岗、转行等方式退出教育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