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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全面实施阶段(7月中旬至9月下旬)。一是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全市所有单位根据单位规模大小分别设立保卫机构,或明确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二是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各地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的要害部位未安装物防、技防设施的要督促其限时安装,尽快投入使用。对闲置和未发挥作用的技防设施,要尽快修复,投入使用,逐步建成安全网络防范体系。三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单位要根据《条例》要求,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四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根据本地实际,集中时间对单位治安保卫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其全面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并能在工作中正确执行。
  (三)检查整改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各地要组成督查小组,对本地贯彻《条例》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督查的重点是: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机构是否建立,人员是否落实;物防、技防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安全保卫各项制度是否建立,责任是否落实到人;单位保卫人员能否准确掌握《条例》的基本要求,并正确执行。对工作不到位、不落实的,要加强督促,限期整改。
  (四)工作总结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底)。对贯彻《条例》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单位,通报批评一批后进单位,并对下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加强对全市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经贸委、建设局、教育局、电力局、外经贸局、工业国资公司、商贸办、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在市公安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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