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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05〕72号 2005年5月1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内部正常治安秩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切实按照《条例》要求,严格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各项工作措施,努力营造更加安定、和谐的内部治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贯彻《条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单位内部治安秩序良好。2005年,主要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单位负责制”和“法人代表责任制”全面落实。
  (二)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单位保卫机构进一步完善,保卫、巡逻、值班人员配备齐全,工作规范。
  (三)重点要害部位物防、技防设施全部安装到位,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健全完善,单位内部刑事、治安案件、各类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在前阶段贯彻《条例》的基础上,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今年5月起至年底,分摸底确定、全面实施、检查整改、工作总结四个阶段分步进行。
  (一)摸底确定阶段(5月上旬至7月上旬)。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所有单位开展基础调查,并采取一单位一表格的方式,全面摸清重点单位的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保卫机构及人员等基本情况,并纳入计算机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条例》对排查单位逐一进行审核认定,提出拟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意见,于6月上旬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市公安局在县级重点单位基础上认定市级重点单位,报省公安厅审核后报市政府确定。经确定为重点单位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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