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网站凡首次发布上述教育信息的,应当注明教育信息提供单位或授权单位,保证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凡转载教育信息必须取得首发教育网站的同意,并注明首发教育网站为信息来源。
第六条 教育网站申请前置审核,需填写《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主办教育网站的报告一式三份。包括教育信息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及服务方式;
2、网站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组织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3、提供教育源信息的教育机构的授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三份。
第七条 前置审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核确定以下内容:
1、教育网站是否采用实名制,主办单位是否真实;
2、提供教育源信息的教育机构是否合法成立,对其拟提供的教育信息是否具有合法发布权,提供的教育信息是否合法;
3、教育网站申请的教育信息服务项目与内容是否与教育源信息提供者的相关授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相符。
第八条 教育网站主办者在提交书面前置审核材料的同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并通过湖南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管理系统填报《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从湖南教育网WWW.hnedu.cn的政务公开频道gov.hnedu.cn进入)。前置审核通过的教育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前置审核编号,并按要求在 前置审核编号下方链接湖南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管理系统,将前置审核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九条 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由厅信息化办归口报送的《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在收到市州报送的表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到省通信管理局。
第十条 未办理前置审核手续,超出前置审核的服务范围或填报虚假信息、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教育网站,由省通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办理前置审核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