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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介机构。受项目法人(或筹建机构)和有关审批部门的委托,承担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阶段性任务,组织专家对项目前期各阶段工作进行评估论证,并对咨询评估结论负责任。
  各地(市)行署(政府)。负责研究编制地区建设项目规划,制订本地(市)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协调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行业建设项目规划,对上报国家或自治区审批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提出初审或审核意见,并主动加强与国家对口部门汇报衔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落实建设条件;及时收集发布国家行业政策信息。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编制下达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按权限分别同各地(市)、县和各部门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审批或向上级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开工报告;安排和委托重大建设项目的咨询论证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会议,及时通报前期工作动态。
  五、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程序
  (一)加强规划编制。自治区“十一五”总体规划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前期工作要在“十一五”总体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以自治区“十一五”总体规划为依据,配合牵头部门做好农牧业、城市与小城镇建设、综合交通、能源、高新技术产业、教育、卫生建设等专项规划。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编制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特点的行业规划。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保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规划与国家和自治区“十一五”总体规划的目标、战略协调一致。
  (二)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依据自治区“十一五”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选择一批事关全局又有本地特色的项目,开展预可研、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和地震安全等评价,在此基础上,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库,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时对储备库进行补充修改。
  (三)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项目建议书,按行业要求可由项目法人或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由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或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项目法人(或筹建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时,要认真核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审核进藏承担工作任务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资质,确保资质的真实性,严禁借用资质、超越资质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勘察和设计任务。在前期工作的开展过程中,积极推行勘察设计招标制,凡是勘察、设计的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合同要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应投入的管理技术力量和主要设备。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程规范,强化内部自律机制,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把质量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并保证切实贯彻,以优质的设计成果、良好的诚信,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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