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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未在办公场所设置办公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
  (二)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监督渠道未公开的;
  (三)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四)工作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着制服的;
  (五)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或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七)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八)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自决定的;
  (九)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或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错误审批,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或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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