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六)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或滥用检查权,以检查为名,借机吃、拿、卡、要、收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六)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的;
  (七)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党政纪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和党政纪处分的;
  (十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人、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复议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复议决定的;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