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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落实厦门市荣誉市民待遇的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落实厦门市荣誉市民待遇的实施办法
(厦府〔2005〕75号 2005年4月1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厦门市荣誉市民为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并切实保障厦门市荣誉市民享有必要的待遇。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厦门市荣誉市民,是指经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和外国人士(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第三条 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侨务办公室,下称“市评审办”,电话:2663160)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荣誉市民各项待遇和提供便利。各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荣誉市民可以旁听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常委会召开的对市民开放的会议。
  荣誉市民可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制定的有关旁听办法申请并参加旁听。
  第五条 市评审办可定期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组织有关部门向荣誉市民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建议、意见;定期组织荣誉市民考察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情况;向荣誉市民提供《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厦门经济特区统计年鉴》、《厦门投资指南》等资料。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国庆、春节、元宵、中秋和特区建设周年庆等重大节庆活动应邀请荣誉市民出席。重要节日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慰问走访活动。
  市评审办要提前了解掌握有关节日庆典活动安排,拟制慰问走访活动方案及组织实施等事宜。
  第七条 有关单位应邀请荣誉市民出席“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厦门对台出口商品交易会暨海峡两岸机械电子商品交易会”、“厦门国际马拉松赛”等重大活动。
  市侨办、市台办、市外办、市政协台港澳侨委等部门要做好接待工作,并为参会荣誉市民落实参会证件、相关活动邀请函和车辆通行标识。市评审办要及时检查各单位协调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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