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保险援助补贴标准:
在自治区未完成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前,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予以社会保险援助补贴。社会保险援助补贴标准按这部分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
第六条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资金补贴申请核拨程序。
(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职业培训机构可凭已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花名册、失业人员身份证、失业人员取得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有效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自主开业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等原始资料,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职业培训补贴费申请表》(附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相应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时先拨付50%补助资金,接受培训的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再拨付50%的补助资金。
(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职业介绍机构凭失业人员身份证、失业人员本人求职登记表、原失业人员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明,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费申请表》(附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相应职业介绍机构。
(三)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补贴程序按照本办法对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进行。
(四)社会保险援助补贴程序仍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拨付程序进行。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补贴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资金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