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失业保险并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富余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培训进行分流安置的单位;
(四)未并轨地区国有企业无力安排内部退养又确实难以实现再就业的接近退休的大龄下岗职工。
第三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失业保险基金在优先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和享受其它待遇的前提下,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资金补贴(以下简称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资金补贴),原则上按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20%的额度内提取,用于再就业经费,但不得预先提取。
《
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中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向自治区申请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自治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调剂。
第四条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资金补贴项目。
(一)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
(二)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补贴;
(三)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
(四)企业难于安排内退又难于实现再就业的接近退休的大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援助补贴。
第五条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资金补贴标准。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机构对免费培训失业人员培训合格使其取得再就业培训结业证书并实现再就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会同财政部门按培训层次的不同和自治区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失业人员就业成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会同财政部门按每人200元(“4050”人员按250元)的标准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补贴。
(三)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补贴标准:
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在其进行改制、改组、改革和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凡对富余职工进行内部转岗培训、妥善安置、不推向社会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内部转岗培训人数每人不超过400元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