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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七)不接受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管理,不服从街道、社区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劳动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管理,并记录享受补贴的时间。本人终止灵活就业或享受补贴时间期满,返还其《再就业优惠证》。
  第九条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负责本辖区内“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出具证明、审核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相关材料。对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劳动收入等事项应建立台帐,要坚决杜绝放宽条件、弄虚作假的现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工作,加强对补贴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灵活就业证明》(略)
     2、《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批表》(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和做好失业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及职工: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并对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并对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介绍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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