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一)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费率补贴13%,个人缴纳7%;
(二)医疗保险补贴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予以补贴,个人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缴纳;
(三)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可累计不超过36个月。
第四条 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程序:
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补贴”。
(一)申请。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应持本人身份证、《求职登记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养老、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按季度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灵活就业证明》(附后)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二)审批。社区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审批表》(附后),并汇总造册,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季给予补贴。
第五条 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资金来源和拨付:
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经费中列支,按季审核、定期划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发申请人。
第六条 “4050”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一)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已享受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的;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
(三)被其他单位录用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4050”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其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一)其他形式已实现就业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
(三)没有《灵活就业证明》的;
(四)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满的;
(五)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