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第三条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26日)停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05〕30号 2005年4月1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2月23日自治区十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4050”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各种灵活方式实现再就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4050”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本人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灵活就业地上年度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补贴”。
第二条 灵活就业范围:
(一)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装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
(二)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社区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