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2005年4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以及我市法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产业活动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的统计工作;县(市)区统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为实现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现代化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接受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基本统计资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