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安置房收购价实施办法[失效]

  第五条 以前年度已竣工未出售的安置房剩余房源,按现行安置房收购基准价扣除折旧(每年2%)收购。
  第六条 安置房收购价(审核价)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等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配套工程费、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利润按照征地拆迁费、前期费用、建安工程费、配套工程费的10%计取。
  但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安置房(审核价)收购价格:
  1、住宅区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各种与住房开发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等费用。
  3、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4、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七条 小区配套的商业性用房,由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确认,按审核价由政府收购。小区配套的非营业性公建,如幼儿园,小学等,不计入安置房收购价内,另行决算,报市财政审核所审核。
  第八条 安置房建设指导标准
  1、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2、建筑单体装修标准:外墙面为墙面砖或外墙涂料,外窗为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各楼梯单元设防盗门及对讲系统,公共通道和楼梯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天棚及内墙粉刷涂料。入户门为防火门,内门为木门,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墙面天棚普通抹灰,厨房卫生间做防水处理。水表电表统一出户。
  3、配套设施:应配备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小区防盗系统、停车位、道路、围墙、绿化、休闲活动场所、信报箱、垃圾收集等设施以及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市建设与管理局签订安置房建设合同书。合同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房时间、违约责任、付款方式等。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以保证政府对安置房的配售需要。
  第十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市财政审核所应加强对安置房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安置房建设的工期和质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安置房源,试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