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 任务已完成)厦门市安置房收购价实施办法
(厦府办(2005)92号 2005年4月6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的精神,市政府对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配售、统一管理。为了更好地做好安置房收购工作,规范安置房收购价格,提高开发建设单位的积极性,对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建设的安置房收购价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安置房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基建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组织实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置房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第二条 安置房实行先定价后收购,安置房收购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和审核价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计价方式确定收购价后一次性包干。
第三条 安置房收购的基准价
安置房实行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收购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多层:砖混结构1900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2035元/平方米。
小高层及高层:2300元/平方米(不含车库)。
地下车库(按车库部分的面积):1000元/平方米。
第四条 安置房收购价按审核价实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相关的计价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书及各项费用材料报送市财政审核所,经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按审核价包干。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保护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对实行审核价的安置房收购价格实行最高控制价。若经审核后的安置房平均每平方米的价格超出最高控制单价的,按最高控制单价收购,超出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最高控制单价如下:
多层:砖混结构2150元/平方米。
框架结构2350元/平方米。
小高层及高层:2700元/平方米(含地下车库的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