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
(2005年4月4日)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批确认由所属14个部门实施的25项适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另变更2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现公告如下:
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自治区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5项)
一、民政厅(共1项)
1、权限内设立、变更、撤销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
依据: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0号令)第
六、
十一、
十二、
十五、
十七、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