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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8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8月29日)修改

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
(1995年3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发展林业生产,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城市绿化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林地的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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