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 1993年10月1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凡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属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均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未签合同的职工最低赔偿500元经济损失,给企业造成损失超过500元的,企业可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决定经济赔偿金额。
2.未经企业同意,职工擅自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可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索赔要求。
3.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企业胜诉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到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第
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