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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7修正)[失效]

  (六)车辆改型、改装和报废,应于当月内持有关证件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停驶或注销手续,从次月起改征或停征养路费。对未办理变更、停驶或注销手续的按漏费或逃费车处理。
  (七)因故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车辆,在案件处理期间,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和办理扣车的原始手续(影印件)。经当地征稽机构查验后,办理停驶手续;结案后仍未办理停驶手续的应照章征费。被有关部门收用的车辆按过户车处理。
  对因未办异动、变更手续而发生重缴、罚缴养路费、滞纳金的概不退费。
  第二十二条 凡属减征或免征养路费车辆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江苏省公路费免征车辆申批表》向当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减征或免征手续,未正式批准之前应照章缴纳养路费,超过免征、减征、停征养路费规定期限而未续办有关手续的,均按应征车辆自逾期之日起补交养路费。免征养路费车辆逾期六个月未续办免征手续的,除补交养路费、滞纳金外,当年内按应征车辆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内行驶的车辆,凡查获无养路费票证的,由受检地征稽机构按本省规定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或罚款,但应责令该车主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处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除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1.5倍至2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倒换、伪造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应缴费额和每逾一日加收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2.5倍至3倍的罚款。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征稽机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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