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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7修正)[失效]

  第十六条 对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盈利性运输的拖拉机养路费,经省辖市征稽机构核准同意,可按年度八个月一次优惠计征,不再办理交牌报停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征稽机构应将所收取的养路费(包括滞纳金)全部计息存入在当地银行开立的公路养路费收入上解专户,各市、县(市)征稽机构应于每月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把所征费款全额直接汇解到省公路主管部门养路费收入专户,养路费收入专户存款利息纳入养路费收入一并核算。所有养路费收入(含附加)均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八条 本省养路费征收使用全国统一票证,实行“一处交费,全国通行”的制度(超出限定范围的免缴证除外)。养路费票证由省财政厅监制,省交通厅统一制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伪造或以其它票证代替。
  第十九条 征稽机构于每月月末之前征收次月养路费。
  统交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营运收入总额和规定的费率标准填制《按费率交纳养路费的专业运输企业月度缴款申报表》、随同财务报表一同报送当地征稽机构,同时缴足应征养路费。
  新增车辆领取牌照后五天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缴纳手续。上半月新增的车辆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计征;下半月新增的按当月应征费额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征。
  新增各型摩托车(含轻骑)自新增月起至年底一次计征。
  第二十条 凡纳入征收管理的应征和免征车辆,每年定期由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对其养路费缴纳、免征手续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年度审验,对未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车辆不准行驶。具体方案和年度审验办法由省公路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车辆停驶、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等,必须认真及时地办理相应的异动、变更和销户手续,并按以下规定缴纳养路费:
  (一)车辆因故停驶,应于当月二十日前向当地征稽机构提出车辆停驶的预报申请,月底前必须将行车执照和牌照交当地征稽机构,经同意并办理停驶(报停)手续后,从次月起停缴养路费,车辆报停收取牌证保管费,收取标准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对报停车辆,经征、缴双方视其停放条件和情况确定停放地点后,不得随意变动。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向当地征稽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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