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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2修正)[失效]

  (一)凡领有行车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等)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含炮台车)、拖带的平板车、胶轮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二轮、侧三轮、轻骑),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为地方培训驾驶员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港、澳、台地区在内地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国籍机动车辆。
  第十条 对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用,并由国家预算内行政经费或教育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以下的小轿车、小吉普车、小客车。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车)。
  (四)经省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明显专用标志的下列特种车、专用车。
  1.城市环卫部门的专用装运垃圾车、粪便车、洒水车和城建部门的路灯修理专用工程车;
  2.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部门所属的专业医院、中心医院、救护站、防疫站的专用救护车、采血车、防疫车;
  3.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
  4.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定编内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设有专用固定消防装置的消防车和森林专用消防车;
  5.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
  6.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7.港航监理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城市市政养护管理部门从事城市道路养护的专用车辆,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公路工程指挥车,路政管理车,养路费稽查车。
  (七)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车力。
  (八)经征稽机构核定在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林场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积材车。
  本条所列第(二)、(三)、(五)、(七)、(八)项规定暂定免费车辆的单位应到当地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免征注册登记,其余各项规定免费车辆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免征手续,领取免缴证;省级机关直接到省级征稽机构办理免征手续。免费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变更使用单位、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均应交纳全额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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