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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海口市邮政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邮政通信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通信纪律,严守通信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贿赂,不得拒绝办理应当办理的邮政通信业务,不得擅自改变邮政通信业务收费标准。

第五章 赔偿和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由于邮政分支机构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邮政汇款、储蓄存款被冒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用户未对邮政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手续投交的邮件和兑付的汇款当面提出异议,不得再要求其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由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收发室接收邮件人员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汇款冒领,应由收发人员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运输单位运输邮件途中,发生邮件损毁、丢失、短少、水湿、污损事故,除不可抗力外,应按邮政管理部门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检查、扣留邮件,冻结汇款、储蓄存款,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其间发生丢失、损毁、冒领事故,应负责赔偿。
  非法检查、扣留邮件和邮政专用车辆,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用户与邮政分支机构为赔偿损失发生争议,可申请邮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邮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一)执行邮政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
  (二)维护邮政设施,保护邮件安全,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功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协助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四)对发展邮政通信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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