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决定程序:
(一)工会应根据职工对改善生活福利事项的意见、要求和职工福利基金的情况,向厂长(经理)提出改善职工生活福利事项的建议;
(二)厂长(经理)应根据工会的建议,结合企业的财力情况,经过综合平衡,提出改善职工生活福利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工会,进一步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三)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厂长和工会协商一致的意见,制定出每个项目的具体方案;
(四)工会对拟定后的有关项目方案应组织职工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补充修改后,再提交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贯彻实施后,工会和有关专门机构应对贯彻实施情况定期跟踪检查,以保证决定的项目按期完成。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决定的项目,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同意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评议监督程序:
(一)工会对民主评议干部应提出方案,由企业党政领导进行动员,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和职工的思想工作;
(二)被评议干部要认真总结自己的工作,向分管工作系统或所在单位、部门的职工(代表)作述职报告;
(三)按所属系统或所在单位、部门,由职工代表进行背靠背或面对面评议。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采取投票和民主测评等方法评议;
(四)由工会或民主评议干部专门机构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分类整理,综合分析,写出评语,反馈本人或转交给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五)民主评议干部专门机构应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提出有关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交干部主管部门决定;
集体企业根据评议结果,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对被评议干部做出奖惩或任免的决定。
(六)民主评议干部专门机构对评议干部的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向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作报告。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推荐和选举程序:
(一)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招聘企业厂长(经理)或解聘厂长(经理)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二)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时,选举工作应在企业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公开民主选举方案,使职工了解和掌握厂长(经理)应具备的条件、选举方法、步骤和要求等,认真作好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表决,选举结果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聘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