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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或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对企业其他行政领导干部的奖惩和任免事项作出决定。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重要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改革方案。
  (四)审议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决定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企业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应通过征集提案,民意测验、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方式参与管理,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建议程序:
  (一)厂长(经理)或企业有关部门提出企业重大决策意向,组织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进行论证,提出决策议案;
  (二)企业工会发动职工群众对决策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出谋献计,提合理化建议,为修改、补充决策草案提供信息和依据;
  (三)厂长(经理)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上对决策方案形成情况做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工会应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将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提交厂长(经理)修改、补充;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充分审议的基础上,最后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同意否决程序:
  (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对厂长(经理)提出的属于审查同意或否决的议案,应组织职工(代表)逐项审查,分项进行表决,做出决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的方案,由厂长(经理)公布实施;
  (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对需要进行审查、表决的议案,超过全体职工代表半数通过的为同意,没有达到半数的为否决。被否决的方案,不得公布实施;
  (三)厂长(经理)或有关方面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否决的议案进行分析研究,作出必要的修改后再提请本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复议。
  (四)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同意或否决的议案,应充分发扬民主,尽量统一意见,对分歧较大的不得轻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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