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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章 管理形式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在200人以下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委员会必须有占管理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职工在3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主确定;在1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企业厂长(经理)、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可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解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事项的重大修改或职权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采取民主咨询会、厂情发布会等多种方式,拓宽民主管理渠道,吸引更多职工参与企业的各项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由企业工会(或常设机构)召集,解决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车间(分厂)、班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民主管理小组等形式,对本单位事务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章 管理职权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企业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为党委考察、选拔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
  (五)企业的厂长(经理)任免、聘用或解聘,必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有条件的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可实行民主选举,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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