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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九条 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
  第十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用工,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改善服务态度,保证装卸质量;
  (二)凡超重、剧毒、危险品物资的搬运装卸,按《公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搬运装卸业人员应持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作业证进行作业;
  (四)使用统一票据结算,国家有定价的,执行规定价格,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
  (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三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活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业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欺行霸市,强装强卸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造成货损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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