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计发字(1993)371号 1993年9月29日)
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改革劳动制度等四个规定后,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仍实行固定工制度。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发布《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后,劳动制度改革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企业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如果再继续对退伍义务兵实行固定工制度,则难以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退伍义务兵凡是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保证他们的第一次就业。目前实行的“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不变。各单位对分配去的退伍义务兵,必须坚决接收并妥善安置。允许退伍义务兵自愿到劳务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鼓励。
三、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可以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本人愿意也可以签定有期限劳动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工作未满三年、又无违纪行为,企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退伍义务兵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可到各级劳务市场登记求职,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介绍就业。
已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单位工作的退伍义务兵,依照本规定,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有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