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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不得挪用、克扣退休职工退休费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不得挪用、克扣退休职工退休费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3)334号 1993年9月17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最近,退休职工来信、来访,反映有的企业拖欠发放退休人员退休费,有的企业将统筹机构补拨的贯彻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挪作他用,至今没有发到退休职工手中,影响了退休职工的生活,造成退休职工的不满。退休费是退休职工的保命钱,推迟,延缓发放和克扣退休费是错误的,而且影响社会安定。为保证按时足额将退休费发到退休职工手中,杜绝上述事情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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