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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若干条款的决定(1993)(发布日期:1993年6月15日,实施日期:1993年6月15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
  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通过任免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任免。
  第四条 凡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未通过公布之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未任免前,不得到职或离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主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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