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自主权
4、放宽科研所干部管理和机构设置的权限。科研所科、室设置由科研所自行决定;中层干部由所长任免;研究室实行室主任负责制;经领导批准,课题组可实行自由结合。
科研所有权决定助理工程师以下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有权招聘科研工作急需的人员;有权对不适应工作需要或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整、调动或组织学习,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对不服从分配和调动的可减发工资。
需要调出人员,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安排;对分配给科研所而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科研所有权拒绝接收。
科研所需要增加的编制和调入的技术骨干,在自己能够解决经费的条件下,有关部门要予以批准。
5、科研所在确保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自选和承接社会上委托的科研、试制、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任务。有权利用自有资金、设备和技术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或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体。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实行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对本系统要优先优惠,如本系统没有接产或采用单位,科研所有权自找转让对象。
6、科研所的纯收入不上交,大部分用作科研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一少部分用作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主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科委逐项核定。奖励基金除用于职工奖励和科技成果奖励外,也可用于职务工资、岗位津贴和浮动升级。
四、改革工资和奖励制度
7、科研所要以出成果、出人才的多少及其转化为生产力所取得的社会效益的大小,完成上级任务的状况和实现经济自立程度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奖金额。靠事业费开支的科研所,完成科研任务,可发科研所月平均标准工资的1—1.5个月的奖金;经济自立30%以上,贡献大、成绩显著的可发所月平均标准工资的1.5—2.5个月的奖金;经济完全自立、贡献和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突破月平均标准工资2.5个月的奖金额。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的奖金税,从科研所的奖励基金中支付。完不成各项任务的,要酌情减发或停发奖金;长期不出成果,没有贡献的单位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只发70%的基本工资。
8、科研所有权实行联果、联产、联利、联质等各种形式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和奖励制度。
科研所成绩显著的,主管部门可给所级领导干部浮动升级,连续两年成绩显著的,可晋升一级工资。